(2017)陕03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徐万吉、张军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徐万吉,张军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55号申请人张永强,曾用名张勇强,男,。被执行人徐万吉,男,。被执行人张军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徐万吉、张军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750元(缓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留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司法查询无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徐万吉所有的陕C199**(华山牌)车予以查封,暂缓执行,待车辆查证变现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