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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杨文顺等没收个人财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杨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执118号被执行人林焕武,男,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执行人余金伟,男,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执行人林友庆,男,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执行人杨文顺,男,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杨文顺等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一、被告人林焕武犯抢劫罪、盗窃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余金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林友庆犯抢劫罪、盗窃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杨文顺犯抢劫罪、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对该案没收个人财产、罚金部分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监狱以及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杨文顺的个人财产线索,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或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个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林焕武、林友庆在服刑期间向监狱所在地法院交纳人民币6000元作为其没收财产的金额,同时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和经济收入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文顺在服刑期间向监狱所在地法院交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杨文顺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通过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杨文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作出(2004)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对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没收个人财产部分应予终结,对被执行人杨文顺罚金部分依法也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粤51执118号案件对林焕武、余金伟、林友庆的执行。二、(2017)粤51执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景存审 判 员  刘文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