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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冉某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军川农场。被执行人冉某,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军川农场林业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军川农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冉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冉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字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范广训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添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