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9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霍邱县永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华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984号之二霍邱县永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赵华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300号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华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王家国偿还赵华林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霍邱县永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发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共同负担仲裁受理费13650元,案件执行费30000元。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