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宝强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7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明华,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马宝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明华与被申请人马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11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马宝强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王明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宝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淑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