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家锋非法吸收公某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74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锋,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庞明,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锋犯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锋及其辩护人庞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全某1、全某3、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在湖北省成立的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千木公司)非法吸收公某存款。该公司宣称,对投资给公司的客户,在一年半的投资期限内,每月都有返利,总返利数额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百,以此高息为诱饵吸收公某存款。千木公司在东莞等地设分公司,并在各地设服务中心进行宣传、组织,以吸引被害人投资。2015年9月起,被告人黄家锋伙同其父黄某1(在逃),在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53号嘉龙阁设立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某存款。被告人黄家锋负责搬运灵芝产品、登记录入投资人信息等工作,并以六名朋友的名义投资,介绍四名朋友投资,从而成为部长。该中心以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对外宣传,称客户只要购买公司的灵芝产品(以一万元为投资起点,投资额为一万元的倍数,投资期限为一年半),就可以成为会员。公司除可向会员提供灵芝产品外,还向会员提供每月一次的返利,即在一年半的投资期限内每月都有分红,返利总额为投资总额的三倍。另外,老会员每介绍一名新会员投资,可以得到奖励金2500元。如果会员本人投资额达到10万元,并推荐5人成为公司的新会员,该会员即成为公司的市场推广部长,每月领取部长奖金2000元(共领6个月)。截至案发,被告人黄家锋伙同黄某1共吸引被害人投资者400余人次,非法吸收公某存款总额为人民币1500余万元。珠海服务中心共收到总公司给予的服务费、房租补贴等返利约人民币138万元。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指证被告人黄家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家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在千木公司珠海服务中心只是帮其父亲黄某1卖灵芝,对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罪的事不知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家锋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的故意,其行为在客体要件方面亦不符合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的犯罪构成,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的行为仍需待进一步探讨,同时,被告人黄家锋亦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非法吸收公某存款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故被告人黄家锋的涉案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罪。即便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家锋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罪,则本案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黄家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家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全某1、全某3、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在湖北省成立的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千木公司)非法吸收公某存款。该公司宣称,对投资给公司的客户,在一年半的投资期限内,每月都有返利,总返利数额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百,以此高息为诱饵吸收公某存款。千木公司在东莞等地设分公司,并在各地设服务中心进行宣传、组织,以吸引被害人投资。2015年9月起,被告人黄家锋的父亲黄某汉(在逃)在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53号嘉龙阁设立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某存款。被告人黄家锋负责搬运灵芝产品、登记录入投资人信息等工作,并以六名朋友的名义投资,介绍四名朋友投资,从而成为部长。该中心以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对外宣传,称客户只要购买公司的灵芝产品(以一万元为投资起点,投资额为一万元的倍数,投资期限为一年半),就可以成为会员。公司除可向会员提供灵芝产品外,还向会员提供每月一次的返利,即在一年半的投资期限内每月都有分红,返利总额为投资总额的三倍。另外,老会员每介绍一名新会员投资,可以得到奖励金2500元。如果会员本人投资额达到10万元,并推荐5人成为公司的新会员,该会员即成为公司的市场推广部长,每月领取部长奖金2000元(共领6个月)。截至案发,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共吸引被害人投资者400余人次,非法吸收公某存款总额为人民币1421.95万元。珠海服务中心共收到总公司给予的服务费、房租补贴等返利约人民币138万元。被告人黄家锋共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黄家锋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告人黄家锋的供述证实,他在其父黄某1经营的灵芝中心任推广部长,协助中心经营,个人投资10万元,推荐4名被害人投资,获得分红奖励9万元。具体内容如下:我因为没有找到工作,在我爸爸黄某1经营的千木灵芝服务中心打杂,2015年4月我爸爸带我去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大概在当年7月,我爸爸投资20万,获得千木灵芝公司在珠海开设服务中心的授权。同年9月我向公司投资1万元成为会员,自此之后我和爸爸共同经营服务中心。根据公司《消费折扣返还暨奖金方案》,任何人购买千木产品均可成为会员,从投资款到账后次月起算,公司按上个月盈利的23%分红。如果会员推荐其他人购买千木产品达到1万元,奖励500元,连续奖励5个月,共2500元。购买产品超过1万元,以3倍为限,以一年半累加金额返还。公司还设有市场服务奖,会员消费和推荐他人消费公司产品达40万元,公司给予房租补贴和5%服务费,市场推广部长个人消费公司产品15万以上,每月享受2000元部长奖金。2015年9月之前,我父亲黄某2经营珠海千木灵芝中心只有会员40人左右,到2015年11月份,发展到120人左右,2016年3月份,发展到300多人(这些人员名单详细见扣押的笔记本电脑),这300多名会员有十几名是推广部长,我是推广部长的其中1名,这300多人总投资金额有2000万元左右(详细见扣押笔记本电脑有保存明细),我中心每天9时至23时开门接待,我平时在中心里等待客人到来给客人讲解湖北千木灵芝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以及投资人民币10000元就能成为公司会员,每月的分红是公司前一个月公司盈利的23%分红给会员,会员还可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和泡温泉等福利,并播放我手机里的湖北千木灵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和公司简介等宣传片,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这些投资者有来自珠海、中山、广州、汕头等地,我服务中心安装了一部刷卡机,并把总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某1的银行账号给我,通过刷卡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到全某1的银行账号里。我们在珠海市香洲红宝路53号嘉友阁原是经营茶叶产品生意,因生意不好,才经营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该中心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税务登记的。公司每月给我中心补贴3000元铺租,公司给我们服务中心的服务费为5%,按我们中心经营7个月,收取总投资2000万元算,服务费收益为100万元以上。总公司负责管理珠海中心的是饶瑶。珠海中心按单笔算的话有400多人次投资,但有些是重复投资的,所以人数应该是200多人。我介绍的只有几个。我们有个微信群或者QQ群,群里有投资介绍的视频、栏目,看过有兴趣的就会到服务中心投资。客户投资款由客户在中心刷POS机,转账到全某1户名。客户投资后不用签合同,但要开收据,并将刷卡小票给回客户,我父亲会在电脑的明细表上将投资人的信息登记好,我也帮他登记过,这个电脑已被扣押,表已经打印出来。灵芝产品市场上都没有销售,灵芝孢子粉1000元一瓶,其他价钱不记得。我于2015年9月投资人民币1万,10月投资人民币5万,2016年2月投资4万,都是我爸帮我给的,然后通过分红奖励又投资人民币6万(以同学名义投资)。我11月开始成为推广部长,也是我爸帮我申请的。我从2015年11月开始领部长推广奖金,每月2000,共领6个月,都是直接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上。我推荐的人有方嘉兴、方某、吴某2、郑某,我以同学名义投资的有林志彬、邱某1、潘某、黄某3、邱某2、黄某4。我共领了6个推广奖,共1.5万元。我大概至少获利9万,不过我拿了6万又投资进去,所以获利3万。(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证实其在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投资6万元,未收到返利。附收据,有千木公司章;附银联签购单(6万),商户名千木灵芝。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4月18日通过朋友吴朝进介绍拉我到姓黄(辨认为黄某1)的组织上川岛免费旅游泡温泉,并带我到珠海市香洲千鹏酒店旁边的红宝路53号的“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投资,我投资人民币6万元到中心的“千木灵芝”项目,当时是1位姓黄的人接待我们的,我是用4张银行卡在他们中心POS机刷卡的,刷卡的小票及收据都在我处,可提供。我当时预留我的银行账户,按照他们公司返利,从下一个月开始,每月就会有将近13000元划到我账户,但我还未收到返利,该公司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损失人民币6万元。辨认出黄某1,未辨认出黄家锋。2.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其分3次在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投资51万元,收到19万返利。附收据(16万),有千木公司章;附银联签购单(46万),商户名千木灵芝。部分收据和签购单丢失。具体内容如下:2015年10月认识黄某1,他向我推介一个投资项目,讲如果投资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人民币1万元,从下个月就开始返利,三个月内就可以返还本金,一年内就可以翻三倍,公司直接把返利划入留下账户中,公司还可以组织客户免费旅游,泡温泉等,我去到黄某汉在珠海市香洲红宝路53号的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店,见中心气派,门口上有大的电子显示屏,显示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几个字,当时是黄某1接待我,用POS机刷卡投资人民币11万元,直接划入湖北千木灵芝的账号中,账号名为全某1,刷卡后他开收据给我,又于2016年2月18日投资第二笔人民币35万元,2016年2月25日投资第三笔人民币5万元。我只收到19万元的返利,损失了人民币32万元,我投资使用的名字是我孙子陈梓丞和我女儿陈思思,期间,有一个叫吴某1向我了解该投资项目,她自己去投资了。辨认出黄某1,未辨认出黄家锋。3.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其在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投资5万元,未收到返利。附收据。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3月4日我经叶某介绍“千木灵芝”的投资项目,说如果向“千木灵芝”投资人民币50万元,三个月内就返本金,一年之内投资就翻三倍,返利直接划到客户账号内,叶某还给我看了“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投资返利的短信记录,我相信了,就投资人民币5万元。当时是叶某带我去服务中心店交钱的,黄某2收我的钱,他开了一张收据给我。辨认出黄某1,未辨认出黄家锋。4.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其分2次在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投资50万元,收到2.45万返利。附银行转账凭证。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3月18日通过叶某介绍说湖北千木灵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实力,公司快上市,之前投资的客户当作原始股,投资可以收到高额的利润,回报率为投资额2%,投资半年就可以收回本金,一年之内返还本金的3倍利润,收取本金的3倍利润之后就不再分红,叶某还发一些公司的宣传资料到我的微信上让我看,我相信后,我就分二笔转款共人民币50万元到叶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到2016年4月19日收到利润24500元,到现在为止损失475500元。(三)证人证言1.全某1(千木公司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我是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我们公司销售模式是会员制,购买产品第二个月就有金额返还,最高返还购买产品数额的3倍。如果会员介绍其他人购买产品1万元以上,奖励2500元。自2015年7月销售估算20亿,返现金额大约11亿元。我们公司生产成本大约20%,即大约4亿元投入生产、提取和经营,最后还有5亿元在公司和我个人账户。2.全某3(东莞公司负责人)的证言我公司与湖北千木公司有代销协议,销售他们的产品。客人购买产品(最少1万元)成为会员,第二个月开始每月返还利润(一般是购买款的20%),直到返还款项达到购买款的3倍就停止。”3.袁某(湖北千木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实公司销售模式与证人全某1等的证言一致。4.尹某(东莞公司报单组长)的证言证实公司销售模式与证人全某1等的证言一致。5.柴某1(东莞公司讲师)的证言证实公司销售模式与证人全某1等的证言一致,珠海也有服务中心。具体内容如下:我司以每月将营业利润的30%-60%分给客户高回报授意,并宣传公司上市来吸引投资人。会员自己入单20万,推荐满20人投资就可以申请设立服务中心,由我公司审核报湖北公司审批。各地服务中心一旦建立就可以获得店面补助,为期一年,几百到三千不等。门店POS机由总公司配备,会员购买必须使用该POS机。门店每月可从客户投资的金额中获得5%作为服务费,总公司直接打入负责人的卡。珠海有门店,是黄浩权和饶瑶负责。6.全某2(东莞公司财务主管)的证言证实公司销售模式与证人全某1等的证言一致。我负责公司报销工作,还有向湖北公司请求拨款,用于支付服务中心的服务费和门面租金。财务人员赵某将东莞分公司下属的服务公司的补贴统计交给我后,我报给湖北公司,湖北公司将钱打入我账号,我转给赵某发放给各个服务中心负责人。服务中心分布在珠海、广州、中山等地,我认识珠海两个服务中心店长,一个叫黄某1。珠海所有服务中心都是唐芝公司管辖,由唐芝公司市场部管的,市场部总监是柴某1,下面有区域总监黄浩权,下面还有区域经理饶瑶。(四)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5日,民警根据线索到红宝路53号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检查,发现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的笔记本电脑、POS机、收据等涉案物品,当场扣押,抓获被告人黄家锋。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黄家锋持有的POS机、记事本、《推广部长申请表》、千木收据12本、笔记本电脑等物品。3.扣押的收据(照片)证实珠海服务中心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的时间、金额、被害人姓名等情况,并经黄家锋签名确认。总金额为1421.95万元。4.服务中心报单明细表证实投资人有417人次,总金额1599万元。经被告人黄家锋签名确认是在被扣押的电脑内导出打印。5.情况说明公安说明根据对扣押电脑导出数据的统计,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实际参与投资人数313人,涉案金额1562万元。6.涉案商铺商事材料证实千木灵芝珠海中心所在店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是嘉友阁茶叶店,负责人为林絮卿(被告人黄家锋的母亲)。7.银监会东莞、湖北分局证明证实湖北千木灵芝公司、万某科技公司、东莞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东莞芝禾生物科技公司均未领取金融许可证。8.黄某1接受服务费的账户(尾数为6376农行)流水证实该账户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的收支情况。许秋梅自2015年10月起每隔10天左右向该账户转账3150元。被害人叶某2015年11月11日向该账户转入5200元。9.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违法所得统计表(黄某16376农行账户)证实珠海服务中心用该账户接收总公司补贴、服务费的情况,珠海服务中心获得湖北总公司给予的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38.4506万元。10.营业执照证实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公司于2015年3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全某1,经营范围是灵芝研发、种植、销售。12.扣押的POS机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在珠海服务中心刷卡投资的时间、金额、账户等情况。13.民生银行尾数为7143(全某1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证实自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该账户的资金情况,基本用途是网银转账,转账对象有全某2、全某3、旅行社等。14.被告人黄家锋的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黄家锋的身份情况。1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个人账户余额明细证实被告人黄家锋的建设银行富华支行账户(62×××27)被冻结人民币19898.17元、黄某1农业银行(6208480118159366376)被冻结人民币1010.83元。(五)电子证据民警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进行检查,对电子数据固定保存、刻录光盘,证实从被告人黄家锋的电脑中查获了大量包含千木灵芝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的信息,例如合伙人协议、保单格式、黄某1保单、千木灵芝部长申请资料等内容。在被告人黄家锋的手机中查获大量与千木灵芝有关的信息,包括其投资千木灵芝的分红与推荐奖的记录、其通过微信将千木灵芝的广告发给嘉宝、千木灵芝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千木灵芝群、黄某1发给其的有关千木灵芝的投资情况、千木灵芝消费折扣返还暨奖金方案等(六)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实服务中心店铺外观、内设情况,扣押物品情况。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黄家锋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黄家锋及其辩护人辩解和辩护意见的评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1、被告人黄家锋协助其父黄某1经营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从事非法集资的事宜。虽然被告人黄家锋当庭否认其知晓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从事非法集资的事宜,但其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稳定供述了其伙同其父亲黄某1经营该中心并从事非法集资事宜的情况,其所述的千木灵芝的经营方式,返利情况等均与全某1等人所描述的千木灵芝的经营方式、返利情况等一致。虽然珠海服务中心的投资人中没有人辨认出被告人黄家锋,但从其手机、电脑中提取的信息中查获了大量关于千木灵芝非法集资的信息以及珠海服务中心非法集资的大量资料,这些证据正好印证被告人黄家锋的供述。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家锋协助其父亲经营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从事非法集资情况的事实,被告人黄家锋关于此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黄家锋应当为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全部非法集资金额承担责任,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黄家锋协助其父亲经营珠海服务中心,其应当对该服务中心的全部经营额承担责任。但被告人黄家锋在该中心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其父亲黄某1从事非法集资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二、关于法律适用部分。1、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以投资返利分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公某存款共计人民币1421.95万元。关于此千木公司虽然没有以存款的名义向不特定公某非法吸收存款,但全某1、全某3、袁某等人利用千木公司对外宣称,对投资给公司的客户,在一年半的投资期限内,每月都有返利,总返利数额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百,其本质就是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公某存款。而珠海服务中心则是根据千木公司制定的运行方式和返利模式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某存款行为的直接部门,其在经营过程中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共非法吸收公某存款人民币1421.95万元。公诉机关虽指控其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余万元,但该金额仅是根据珠海服务中心电脑中查获的数据计算,但没有其他相关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仅能根据从珠海服务中心查获的收据进行统计所得数据予以认定,即1421.95万元。2、千木公司及珠海服务中心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被告人黄家锋的供述,被害人叶某、吴某1、贺某、汪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珠海服务中心通过组织旅游、微信群聊等方式以高息方式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的事实。3、千木公司及珠海服务中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额回报的方式还本付息。千木公司宣称,对投资给公司的客户,在一年半的投资期限内,每月都有返利,总返利数额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百,以此高息为诱饵吸收公某存款。千木公司在东莞等地设分公司,并在各地设服务中心进行宣传、组织,以吸引被害人投资。2015年9月起,被告人黄家锋伙同其父黄某汉在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53号嘉龙阁设立珠海千木灵芝服务中心,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某存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家锋的供述、被害人叶某、吴某1、贺某、汪某的陈述,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4、千木公司没有吸收公某存款的资质。千木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5、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千木灵芝珠海服务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以销售灵芝为幌子,以高息为回报,非法吸收公某存款,该中心也只是千木公司的一个加盟商,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了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珠海服务中心的设立是以非法吸收公某存款为主要犯罪活动,对该中心的行为也不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不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家锋行为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三、关于本案的涉案财产返还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某。本案中,被告人黄家锋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且按比例返还投资人。但本案中,涉案的款项均系由千木公司直接收取。被告人黄家锋以及珠海服务中心通过非法集资行为所获得款项均系千木公司收取后,依照公司的奖励制度或者比例直接发放到被告人黄家锋的账户或者返还到珠海服务中心。因而,本案中追缴被告人黄家锋的非法所得,其返还的对象应当是千木公司的全体受害人,而非仅限于珠海服务中心的受害人。对被告人黄家锋的非法所得,待追缴后本院将依法移交审理千木公司主犯的人民法院一并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某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某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家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黄家锋建设银行富华支行62×××27账户中的人民币19898.17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家锋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101.83元,追缴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黄某汉农业银行珠海分行62×××76账户中的人民币1010.83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玉 峰审判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宋爱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雪 婷郑悦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