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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何某、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何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147号原告:苏某,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何某,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某,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苏某诉被告何某、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宴才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