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何某、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何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147号原告:苏某,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何某,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某,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苏某诉被告何某、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宴才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