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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伟、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伟,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4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XX伟,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XX金,该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XX伟与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我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