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瑞明、刘玉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学,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上诉人陈瑞明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陈瑞明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陈瑞明收到后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瑞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仲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