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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秉文、于爱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秉文,于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63号被执行人:冯秉文,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于爱荣,女,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鲁14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