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055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演员,现住梨树县。被告:陈某,女,1995年6月29日,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海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原告李某同被告陈某在2014年农历6月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20000元,还给了4000元金项链款,原告还给被告装烟钱1000元、见面礼3000元、长命衣钱1000元,小孩、老人钱1000元。被告年节来原告家���原告还给被告3000元和一个价值200元的包。由于性格不和,原被告无法继续交往下去,故而解除任何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款20000元,金项链款4000元,装烟钱1000元,见面礼3000元,长命衣钱1000元,小孩、老人钱1000元,过节3000元,包200元,总计33200元。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陈某于2014年6月9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李某按习俗给陈某过彩礼20000元,另外支付了装烟钱1000元,见面礼3000元,长命衣钱1000元,给参加订婚仪式的小孩、老人共1000元。李某与陈某因故于2017年年初分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某与陈某订婚彩礼单、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本院认��,本案是李某与陈某订立婚约后,未能结婚导致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款的情形,本案李某在与陈某订立婚约时给付了彩礼款20000元,在双方已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彩礼款陈某应当返还,至于在订婚时按习俗给付的装烟钱、见面礼、长命衣钱、小孩、老人钱,以及过节给付的金钱,给陈某买包钱等,均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返还。李某要求陈某返还金项链款4000元,因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