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2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738号之一原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八区小区D幢2座一楼第一卡。法定代表人:谭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慧,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南中村、良怀村B-01地块。法定代表人:黄伙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禤青,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燕,该公司监察副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西溪森林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本诉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英德市逸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 城人民陪审员 于发扬人民陪审员 姚起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