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小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35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顺,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衡阳县,2008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5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罗小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小顺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麦霸KTV与朋友喝酒后,在该KTV门口与一名一起喝酒的男子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李某、罗某等人上前劝阻,罗小顺与其发生口角。随后罗小顺跑到里水镇胜利村景胜市场A5档潮洲菜饭店厨房抢走二把菜刀,返回该KTV门前持菜刀追砍李某、罗某等人,引发双方打斗,致罗小顺、李某、罗某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罗小顺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害人罗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被害人李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小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小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小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顺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罗小顺有前科劣迹,且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酌情从重处罚。罗小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道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