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0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与黄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黄运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10954号原告: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福惠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70987358P。法定代表人:串田高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仪,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韵,女,系公司员工。被告:黄运林,男��1962年7月6日出生.原告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仪、梁韵,被告黄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涉案租赁合同保证金ll600元;2、被告从违反合同约定之日2017年3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直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路××地××804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合同双方已于2017年2月28日办理了合同到期后交房的交接手续,并且在双方确认同意后签署了《交接确认明细》。根据合同及《交接确认明细》的约定,出租方(即被告)应于交接后5日内向承租方《原告》退回合同租赁保证金即“押金”11600元,就此被告已签字并予以确认同意。然而,至今被告仍未返还上述合同租赁保证金116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因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到期前两日原告表示要续租,我方同意,所以没有另行出租,后原告又表示不再续租,所以我方认为应该要扣除一个月的租金后返还原告一个月的押金。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从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租金为5800元,包括每月水费100元,电费250元,乙方应交纳两个月的租赁保证金11600元,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为租赁合同到期,并完成交房手续等。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11600元的租赁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双方签署了《交接确认明细》。被告为证明原告曾在合同到期前表示要续租涉案房屋后又表示不续租并导致其损失,提交了微信记录和杂费统计表。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与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交接确认明细》的约定将租赁保证金11600元退回原告,综上,对于原告主张的退还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1600元;二、驳回原告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晓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