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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与浙XX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浙XX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013号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窑村村。法定代表人耿昌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XX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升山村。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洪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人民陪审员  陈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