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范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范晓敏,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陈朝彬,向志和,李云秋,范辛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负责人王光富,行长。被执行人范晓敏,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7号1幢4楼3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86023-9。法定代表人向勇。被执行人陈朝彬,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向志和,男,193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云秋,女,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范辛易,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申请执行范晓敏、陈朝彬、范辛易、李云秋、向志和、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晓敏、陈朝彬、范辛易、李云秋、向志和、成都辛易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蒋 洪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