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永波诉李玉库、李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波,李玉库,李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财保43号申请人:李永波,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申请人:李玉库,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申请人:李双玲,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人李永波与被申请人李玉库、李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玉库、李双玲共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黎明小区某室房屋予以依法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333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李永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内现金存款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333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玉库、李双玲共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黎明小区9-66号楼某室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永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内现金存款予以查封。保全费21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