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民终5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占成与葛晓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成,葛晓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民终5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成,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旭,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晓艳,女,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宁,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占成因与被上诉人葛晓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占成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3月11日被上诉人到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工作没有依据。1、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此节事实。被上诉人向一审法庭提交11份证据,大多是复印件和与本案没有关系的证据,录音也无法证明人物身份。根据证据规则,复印件证据应出示原件,证人证言须有证人出庭,一审法院没有按证据规则要求审查证据。而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用工人员名单、考勤表、工资单、银行发放工资流水等用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却只字未提。2、一审判决对于工资数额的表述令人费解。一个人工作21.75天取得劳动报酬和一个干了两三天的人工资相同。上诉人认为这说明一个是按工资取酬,一个是按市场供求规律定价,本案一审法院是怎么推导出被上诉人月工资三千元而不是六千元的,如何认定5月份是淡季?本行业工资标准是如何得出来的?依据在哪?3、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免除劳动者的举证义务。4、一审法院混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区别。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二、一审判决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但一审法院却片面理解该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满足该规定要求的”同时具备”的条件。葛晓艳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同意一审判决,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葛晓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大连市中山区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以下简称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00元(3900元/月×4个月);3.被告支付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790元(300元÷21.75天×5天×200%);4.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至12月工资31,200元(3900元×8个月)及25%的经济补偿金78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连市中山区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王占成,于2004年6月21日成立,2016年12月19日注销。2013年3月11日,原告到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工作。2016年5月20日,原告在工作中遇交通事故受伤。5月22日,入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总经理王业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原告受伤后再未上班。2017年2月8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于2016年12月19日已注销,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和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化妆工作亦系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的业务范围,原告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相互佐证,可证明原告接受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的劳动管理,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和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系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其经营者即被告王占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淡季工资3000元/月,旺季工资5000元或6000元/月,平均工资3900元/月一节,原告提供的工资条应发工资为3000元左右,该数额亦符合该行业的工资标准,而且亦符合被告陈述旺季一个月2-3次,淡季一个月1-2次找原告干活,每次1000余元的数额,故应按照原告每月工资3000元标准计算相应的诉请。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至12月工资31,200元(3900元×8个月)及25%的经济补偿金7800元一节,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在工作中遇交通事故受伤,5月22日入院,6月3日出院,再未上班,故2016年5月原告已提供劳动,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但自2016年6月开始原告未提供劳动,亦未有其可不提供劳动被告仍应支付工资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支付该期间工资,仅支付2016年5月工资3000元。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被告无故拖延原告工资,需加发25%的经济补偿,即750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790元(300元÷21.75天×5天×200%)一节,带薪年休假系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给予300%工资,但无论系何原因,原告有半年未上班,已休假,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00元(3900元/月×4个月)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上班,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016年12月19日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注销,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已工作将近四年,被告应补偿原告四个月工资,即1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葛晓艳和大连市中山区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王占成支付原告葛晓艳2016年5月工资3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750元;三、被告王占成支付原告葛晓艳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四、驳回原告葛晓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王占成的一审答辩意见以及上诉理由来看,王占成对于葛晓艳在2016年5月20日事故发生前在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工作过的事实没有异议,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为葛晓艳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此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在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举证难度以及举证条件等诸多因素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配不同的举证内容和举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应结合各自的举证能力、举证难度和举证条件,综合且全面审查、认定证据证明力。本案中,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作为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用人单位,其在经营管理和劳动人员管理等方面无法与公司制企业正规性和专业性相当。正因如此,在葛晓艳确实在该单位工作且该单位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葛晓艳作为劳动者的举证条件和举证范围非常有限,更何况,葛晓艳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半年后,该用人单位随即注销,致使葛晓艳甚至无法启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无法全面维护其权益。尽管如此,葛晓艳提举了在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的考勤表以及其与该单位工作人员李雷录音资料等可以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亦认可其单位有工作人员李雷。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葛晓艳与凯棋由美婚纱摄影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该单位注销情况下,判令经营者王占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妥。至于王占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葛晓艳月工资没有依据等一节,本院认为,葛晓艳提供工资条显示月工资平均为3000元,而王占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葛晓艳相同工种和工龄等劳动者的工资低于该水平。因此,一审判决依此工资标准判令王占东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亦无不妥,王占东此项上诉事实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占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王占成已预交),由王占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霍 宏审判员 刘小南审判员 张 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