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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永山与武威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山,武威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731号原告:吴永山,男,1958年11月23日生,住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威,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威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永山与被告武威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永山负担。审 判 员  朱有清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永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