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于桂贞与付香娟、顾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贞,付香娟,顾艳明,罗晓杰,开鲁县艳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832号原告于桂贞,女,54岁,1962年10月12日,蒙古族,经济业务人员,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付香娟,女,38岁,1979年1月8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顾艳明,男,41岁,1976年5月13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罗晓杰,男,51岁,1965年9月5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开鲁县艳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小街基镇,法定代表人顾艳明。于桂贞诉付香娟、顾艳明、罗晓杰、开鲁县艳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田志民(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桂贞诉称,。被告付香娟、顾艳明、罗晓杰、开鲁县艳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