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某某申请田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和平镇。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和平镇。本院在执行夏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233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田某某支付申请人夏某某164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田某某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田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