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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XX与西安市鄠邑区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西安市鄠邑区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924号原告:XX,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飞波,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XX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