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张卫周、靳春娟、屈华龙、陈鹏、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宏和华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张卫周,靳春娟,屈华龙,陈鹏,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宏和华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被执行人张卫周,男被执行人靳春娟,女被执行人屈华龙,男被执行人陈鹏,男被执行人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宏和华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分行与张卫周、靳春娟、屈华龙、陈鹏、运城市春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海昌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宏和华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晋08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雪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