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6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华泰隆物流有限公司与安视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特展览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泰隆物流有限公司,首特展览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安视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6518号原告:北京华泰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村东200米京南物流园内东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62XXXX。法定代表人:刘海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付江,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特展览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10号楼8层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洪伍源。被告:安视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仁路58号院1栋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慈勤哲。原告北京华泰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隆公司)与被告首特展览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安视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华泰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华泰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泰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北京华泰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华泰隆物流有限公司2353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妍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