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炳玉、陈炳明等与张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张水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612号原告:陈炳玉,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陈炳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陈炳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辉,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张水明,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诉被告张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毛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仁娉书 记 员 陈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