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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炳玉、陈炳明等与张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张水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612号原告:陈炳玉,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陈炳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陈炳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辉,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张水明,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诉被告张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炳玉、陈炳明、陈炳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毛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仁娉书 记 员 陈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