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枣庄高新区韦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高新区韦杰建筑器材租赁站,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712号原告:枣庄高新区韦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办事处北于村。经营者:管平,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69室。法定代表人:段天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思,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高新区韦杰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