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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亚飞、李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飞,李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亚飞,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李发明,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周亚飞与被执行人李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浙1123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亚飞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发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亚飞借款本金69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周亚飞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雨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