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江娣、刘锦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江娣,刘锦娣,林菲红,林雪红,林建红,邝知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31号申请人:杨江娣,女,1944年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人:刘锦娣,女,1963年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人:林菲红,女,1984年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人:林雪红,女,1986年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人:林建红,男,1960年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伍蓉玲、董驭,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邝知平,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系车辆所有人。申请人杨江娣、刘锦娣、林菲红、林雪红、林建红与被申请人邝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邝知平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邝知平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财产保全限额100000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案件申请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紫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