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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与周某、郭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区南桥镇江海路XXX号自由港KTV消费。期间,因被告人陈某拉扯王某甲(另案处理)女友而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纠集周某、郭某殴打王某甲,顾某、曹某某见王某甲被打即上前帮忙,双方互殴致周某头皮挫伤、郭某头部损伤、王某甲项部及左肩胛部皮肤挫伤、曹某某左额部挫裂伤,王乙左手及右小腿皮肤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及同案关系人周某、郭某、王某甲、顾某、曹某某、张某甲的供述、证人罗某、张某乙、王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归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