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后林、赵春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后林,赵春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后林,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扬州市邗江区。2010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扬州市公安局原维扬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春英,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人赵春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先后通过微信、QQ软件,采用建立QQ群,拉好友进群抢红包的手段,组织群内成员以抢到特殊数字后根据其事先设置的奖项发放数额不等奖金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建立的“好人缘聊天群”共发出红包1275次,赌资共计人民币81310元,并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春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二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到庭证人陈某、安某、韩某、骆某、朱某、章某、薛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春英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后林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给予二名被告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后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春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后林、赵春英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善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