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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孔庆龙和李发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龙,李发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632号原告孔庆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法定代表人:潘天平被告李发云原告孔庆龙与被告甘肃喜悦大酒店餐饮有限公司、李发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孔庆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庆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庆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计4520元,由孔庆龙负担。审判员  李春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