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孔庆龙和李发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龙,李发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632号原告孔庆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法定代表人:潘天平被告李发云原告孔庆龙与被告甘肃喜悦大酒店餐饮有限公司、李发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孔庆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庆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庆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计4520元,由孔庆龙负担。审判员 李春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