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川区虹福租赁站与夏成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川区虹福租赁站,夏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南川区虹福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林堡居委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AU7K85。经营者刘忠福,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夏成豪,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南川区虹福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夏成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夏成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川区虹福租赁站租金和维护费48346.7元。返还南川区虹福租赁站1米长的钢管300根,2米长的钢管52根,3米长的钢管150根,4米长的钢管152根,6米长的钢管248根,十字扣2000套,直接扣500套,万向扣300套,如不能返还前述租赁费,则应赔偿经济损失58250元,并向南川区虹福租赁站支付违约金30558.15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96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