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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与薛凤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薛凤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019号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营者:戴立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薛凤仙,女,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简称建业商行)与被告薛凤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建业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业商行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