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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时荣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时荣君,严辉松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541号申请人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7层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7973XX。法定代表人李文珊。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科科,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时荣君,女,汉族,1992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申请人严辉松,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人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时荣君、严辉松银行存款1074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时荣君、严辉松银行存款一百零七万四千一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