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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宏,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现住。2012年6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并刑事拘留,当日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陈敏,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宏及辩护人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纪宏在本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操场门口将被害人龙某停放的高端山地车偷走。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4451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认为被告人纪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纪宏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宏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11时许,在涿州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操场门口,被告人纪宏将被害人龙某停放的高端山地车偷走。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4451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纪宏的供述:2016年4月27日上午,其开车到东城坊镇办事,行至宁村路口车出了故障,其下车向西步行来到劳动关系学院。其看到劳动关系学院体育场门口停放了一辆没有上锁的赛车,其见四周没人就骑上赛车离开了。其骑着赛车来到107国道的风帆蓄电池修理店,将赛车停放在店门口,之后乘坐修车人的电动车去修其发生故障的汽车。修好车后,其开车来到风帆蓄电池门口,将轿车停在店门口路边,骑上偷来的赛车来到金冠家园小区。其将赛车推进2单元地下室的过道里锁好,之后其回到风帆蓄电池店门口将自己的汽车开走。当晚,其在汇源大酒店路口被民警抓获。其盗窃的是一辆很新的平把赛车,车身灰黄色。锁赛车的锁是其骑车去金冠家园小区途中从小摊上购买。其驾驶的是一辆银灰色现代悦动轿车(冀F×××××),车主陈志革,因陈志革向其借钱,故将车抵押在其处。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盗窃地点及赛车藏匿地点的过程。3、龙某的陈述:2016年4月27日10时许,其将山地车停放在学校操场门口后去操场上体育课,11点30分下课后其发现车子被盗。该车车架巧克力色,加拿大女妖牌,绿色车把、红色把套,轮胎宽2.35、黑色,车是其买零件组装的,花费2万余元。4、金某的证言:2016年4月底的一天,其正在107国道京联蓄电池经销部看店,进来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那人说他的汽车没电了,让帮着去充电。于是其拿了一块电瓶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那名男子去东城坊给那男子的汽车充了电。5、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6、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自纪宏处扣押的山地车一辆,已发还龙某。7、物证照片。8、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涿价认字(2016)第058号涉案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说明证实:涉案山地自行车价值14451元。9、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冀中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2012年6月21日,纪宏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纪宏常住人口信息。11、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判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顿晓峰审判员  柴秋瑾审判员  裴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