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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良英因与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良英,曾小兰,曹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34号申请人任良英,女,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曾小兰,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曹群辉,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任良英因与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任良英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任良英购买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