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良英因与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良英,曾小兰,曹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34号申请人任良英,女,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曾小兰,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曹群辉,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任良英因与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任良英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任良英购买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曾小兰、曹群辉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