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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某与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317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申请人陈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凯华科教图书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车管、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人陈某、刘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