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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席俊青与陈丽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俊青,陈丽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席俊青,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丽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席俊青与被执行人陈丽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陈丽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席俊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