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席俊青与陈丽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俊青,陈丽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席俊青,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丽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席俊青与被执行人陈丽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陈丽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席俊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