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云凤与被执行人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凤,刘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凤,女,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辽县凌云乡鹿角村*组。被执行人刘长利,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组。申请执行人朱云凤与被执行人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部分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员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