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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恩银与王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恩银,王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赵恩银,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12xx。被执行人:王定书,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02xx。本院在执行赵恩银与王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