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羽与周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羽,周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264号之一原告:方羽,女,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委托代理人:陆晨,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方羽所在单位推荐。被告:周济华,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为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羽诉被告周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方撤诉结案,现申请解除对周济华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周济华名下位于高新区习友路2076号岭湖墅16幢-1至3层104车/104下/104/104中104上(产权证号合产8110172703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