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宏刚与庄正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刚,庄正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赵宏刚被执行人:庄正卿本院依据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庄正卿及其妻子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时代春天22号楼202室(巢湖市房权证号:272973、2729**,建筑面积126.23平方米)及室内装修、家具、物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昌荣审判员 付 友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