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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阳明区幸福供热站与被告韩先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阳明区幸福供热站,韩先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89号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幸福供热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铁岭道2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491369-1。经营者:胡胜彬,经理。被告:韩先凤,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幸福供热站与被告韩先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幸福供热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幸福供热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27.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幸福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贾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