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陕102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支付胡某某34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将执行款3400、执行费50元,共计345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胡某某领取,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盛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