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海燕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21号罪犯陈海燕,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7.175万元。刑期起止自2012年7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渝05刑更2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8年2月8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陈海燕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燕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海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陈海燕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