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铭晋与常银玲、张桄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晋,常银玲,张桄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546号原告张铭晋,女,1994年4月6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常银玲,女,1970年10月16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张桄宁,男,1968年11月25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张铭晋与被告常银玲、张桄宁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铭晋于2017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铭晋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铭晋撤回对被告常银玲、张桄宁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铭晋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