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廖银保,廖洪保,江西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被执行人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银保,男。被执行人廖洪保,男。被执行人江西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申请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廖银保、廖洪保、江西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廖银保、廖洪保、江西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案款8442509.08元,承担执行费69612.5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442509.0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廖银保;廖洪保;江西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市蓝海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执恢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涂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