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跃文、吕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跃文,吕林波,周双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施跃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林波,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周双支,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跃文与被执行人吕林波、周双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林波、周双支的存款5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