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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跃文、吕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跃文,吕林波,周双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施跃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林波,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周双支,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跃文与被执行人吕林波、周双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林波、周双支的存款5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