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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北太与吴宇梅、黄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北太,吴宇梅,黄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081号原告:苏北太,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吴宇梅,女,199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剑利,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北太诉被告吴宇梅、黄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北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北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北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