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章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章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章明,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章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永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余章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王某1),由武夷山市曹墩村沿星桐线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武夷山市星桐线4km+500m路段,与季某1驾驶的闽H×××××号轻型普通货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1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17]第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余章明驾驶机动车辆行经肇事路段遇交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章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于事故现场将被告人余章明传唤到案。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余章明与被害人王某1亲属衷水凤、王某3、王某4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余章明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余章明的行为表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余章明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被告人余章明的身份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季某1、童某、王某2、胡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章明的供述与辩解;血样乙醇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检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余章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章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章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余章明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并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被告人余章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章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PAGE